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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当“外脑”,办案参考评议意见,该《办法》提升行政公益诉讼案听证质效

绍兴检察 2021-04-28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深化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以公开听证方式推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近日,嵊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听证活动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升听证活动质效。



明确适用范围,体现公益属性

《办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组织,在听证监督员、对公益受损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代表、知情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下,依据检察建议内容、行政机关回复、行政机关履职证据等资料信息,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等,公开听取评议意见的活动。《办法》还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履职主体存在较大争议的,行政机关履职是否充分到位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作为听证的主要范围。


借助外脑优势,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明确参加听证人员应由听证主持人、听证监督员、听证参与人和书记员等组成。在听证监督员选择上凸显“外脑”效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法学专家、律师、热心公益的社会工作者等担任,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法律专业人员应过半数。听证参与人包括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行政机关代表、知情群众代表等相关人员。除此之外,《办法》还特别规定邀请法学专家参与听证活动,有效激发“检校合作”新动能,实现“共建共享、合作共赢”目的。


注重程序规范,提升听证质效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会启动、会前准备、现场活动顺序以及听证监督员活动规则等关键程序问题。《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听证会前三日,将有关听证信息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大厅内公示,便于人民群众知晓听证活动,吸纳更多公益人士参与案件旁听活动。《办法》规定增设行政公益诉讼听证评议室,便于听证监督员闭门进行集中评议,得出最终评议意见。《办法》还对最终评议意见与承办检察官意见是否一致作出了不同处理办法。其中,若意见相一致则形成听证报告,经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若听证监督员无法统一意见或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分歧较大,则将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应将案件最终处理决定向听证监督员和听证参与人反馈。





文字:盛俊辉

图片:王晗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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